2020年国务院宣布《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划定:人工用度拨付周期不得凌驾1个月。
第二十八条划定:未订立劳动条约、用工实名挂号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人为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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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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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分和相关监管部分卖力人,须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卖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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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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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实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约谈建设单位卖力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派、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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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宣布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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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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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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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用度拨付周期不得凌驾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条约,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步伐以及人工用度拨付周期,并凭据要求约定人工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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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实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用度实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增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人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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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凭据条约约定实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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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爆发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用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凭据划定代发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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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违反领土空间计划、工程建设等执规律则,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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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蛘哒蹲氏钅客锨饭こ炭�,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纪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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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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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实时足额向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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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条约、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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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划定开设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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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人为包管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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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条约,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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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分包单位体例的人为支付表,通过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直接将人为支付到农民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人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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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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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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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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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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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通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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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爆发争议的,不得不凭据划定代发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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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工治理台账,并生存至工程完工且人为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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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人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品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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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划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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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划定存储人为包管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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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治理。
6、未订立劳动条约、用工实名挂号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人为保存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生存的劳动条约、职工名册、人为支付台账和清单等质料;不提供的,依法担负倒运结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人为支付行为,包管农民工准时足额获得人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执法划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人为,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酬金。
第三条 农民工有准时足额获得人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人为。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品德,执行劳动宁静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事情卖力,建立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事情协调机制,增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事情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增强对拖欠农民工人为矛盾的排查和调办事情,防备和化解矛盾,实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卖力、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凭据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治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划定人为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事情的组织协调、治理指导和农民工人为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人为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凭据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人为案件。
生长革新等部分凭据职责卖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治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法,按划定实时安排政府投资,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人为失信联合惩戒工具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务部分卖力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治理,凭据经批准的预算按划定实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卖力实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酬金刑事案件,依法处理因农民工人为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治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分,凭据职责做好与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相关的事情。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凭据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人为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执规律则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范的报道,依法增强对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准时足额支付人为的执法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人为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人为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果真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人为行为的举报、投诉。关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卖力制,属于本部分受理的,应当依法实时处理;不属于本部分受理的,应当实时转送相关部分,相关部分应当依法实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见告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人为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人为应当以钱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自己,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凭据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划定的人为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人为。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人为制的,凭据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人为;实行计件人为制的,人为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划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确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人为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实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凭据人为支付周期体例书面人为支付台账,并至少生存3年。
书面人为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工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事情时间,应发人为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人为数额,银行代发人为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人为时,应当提供农民工自己的人为清单。
第三章 人为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支付劳动而未获得人为的,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事情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人为的,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人为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人为;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挂号证书、被责令关闭、被取消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挂号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人为。
未依据前款划定清偿农民工人为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人为。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划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治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不予宣布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条约,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步伐以及人工用度拨付周期,并凭据包管农民工人为准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用度。人工用度拨付周期不得凌驾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条约生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条约,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步伐。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开设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人为。
开设、使用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生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开设效劳流程,做好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的日常治理事情;发明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实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人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条约并进行用工实名挂号,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治理效劳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挂号、治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条约并进行用工实名挂号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治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人为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体例的农民工人为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治理台账,并生存至工程完工且人为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实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用度实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增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人为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凭据条约约定实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人为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人为。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协调机制和人为拖欠预防机制,催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增强劳动用工治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人为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爆发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治理和人为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人为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人为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事情量并体例人为支付表,经农民工自己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凭据分包单位体例的人为支付表,通过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直接将人为支付到农民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人为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人为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自己社会包管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存储人为包管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人为。
人为包管金实行差别化存储步伐,对一准时期内未爆发人为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步伐,对爆发人为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人为包管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人为包管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步伐等具体步伐,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执法另有划定外,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资金和人为包管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人为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通告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外地最低人为标准、人为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和劳动包管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执法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执法效劳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爆发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凭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划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用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凭据划定代发人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正当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领土空间计划、工程建设等执规律则,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人为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包管、生长革新、司法行政、财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分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人为支付等信息实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凭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治理、信贷、税收等反应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革情况,实时监控和预警人为支付隐患并做好防备事情,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分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据职责,增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条约、人为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治理、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治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人为、人为包管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人为行为的爆发。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在查处拖欠农民工人为案件时,需要依法盘问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卖力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挂号部分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在查处拖欠农民工人为案件时,爆发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视察、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分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发明拖欠农民工人为的违法行为涉嫌组成拒不支付劳动酬金罪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实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人为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规则范本事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违法行为实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分、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凭据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凭据工程施工条约约定向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分和执法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执法援助的重点工具,并依法为请求支付人为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执法援助。
公共执法效劳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加入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运动,资助解决拖欠农民工人为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凭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包管农民工人为支付相关执规律则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包管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品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向社会宣布,须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宣布会等形式向媒体果真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人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分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人为失信联合惩戒工具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人为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划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蛘哒蹲氏钅客锨饭こ炭�,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纪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人为保存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生存的劳动条约、职工名册、人为支付台账和清单等质料;不提供的,依法担负倒运结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人为权益,对用人单位人为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明拖欠农民工人为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拒不纠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接纳不法手段讨要农民工人为,或者以拖欠农民工人为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拖欠农民工人为的,依照有关执法划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取代钱币支付农民工人为;
(二)未体例人为支付台账并依法生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人为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人为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自己社会包管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凭据职责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品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划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划定存储人为包管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治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凭据职责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睿�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事情量、体例人为支付表并经农民工自己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治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治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凭据职责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睿�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实时足额向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用度;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条约、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盘问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约谈直接责任部分和相关监管部分卖力人,须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卖力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实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人为的,除依法担卖力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其他有关部分凭据职责约谈建设单位卖力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派、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关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其他有关部分凭据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分;对建设单位卖力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分事情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包管、生长革新、财务、公安等部分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分事情人员,在履行农民工人为支付监督治理职责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人为或者拖欠农民工人为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人为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人为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