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文 建市规〔2019〕1号,“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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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 建市规〔2019〕1号,“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来源: 时间:2019/01/16

    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步伐明确提出:保存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

原文地点: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1/t20190109_239123.html

步伐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步伐如下:

   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执规律则划定发包的行为。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凭据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 建设单位设置不对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剖析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差别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条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质量治理卖力人、宁静治理卖力人等主要治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质量治理卖力人、宁静治理卖力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条约且没有建立劳感人为和社会养老包管关系,或派驻的项目卖力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运动进行组织治理,又不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条约约定由承包单位卖力采购的主要建筑质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可提供有关采购、租赁条约及发票等证明,又不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规模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治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承包单位通过接纳相助、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 施工条约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质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加入投标、订立条约、治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运动)。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品级低的借用资质品级高的,资质品级高的借用资质品级低的,相同资质品级相互借用的;
  • 上方“转包”第3至9项划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文末附住建部通知全文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分两年追诉期认定执法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通知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试行)》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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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运动,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宁静,有效停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加入方的正当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实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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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局)、中央治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运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治理,包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宁静,有效停止发包与承包运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加入方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宁静生产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执规律则,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分两年追诉期认定执法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运动实践,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建筑工程,是指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办事情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在其职责规模内具体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办事情。

   本步伐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条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宁静。

   第五条 本步伐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执规律则划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凭据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对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剖析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差别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步伐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条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质量治理卖力人、宁静治理卖力人等主要治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卖力人、技术卖力人、质量治理卖力人、宁静治理卖力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条约且没有建立劳感人为和社会养老包管关系,或派驻的项目卖力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运动进行组织治理,又不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条约约定由承包单位卖力采购的主要建筑质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可提供有关采购、租赁条约及发票等证明,又不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规模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治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接纳相助、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条约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可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质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历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运动进行组织治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治理费或者其他类似用度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步伐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加入投标、订立条约、治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运动。

   第十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品级低的借用资质品级高的,资质品级高的借用资质品级低的,相同资质品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步伐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划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步伐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执规律则划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保存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条约规模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外,还计取主要建筑质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质料用度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受理、视察、认定和处理,除无法见告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实时将查处结果见告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分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视察、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实时反响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发明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视察,凭据本步伐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建设单位保存本步伐第五条划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分:

    1.依据本步伐第六条(一)、(二)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划定进行处分;

    2.依据本步伐第六条(三)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进行处分;

    3.依据本步伐第六条(四)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进行处分。

    4.依据本步伐第六条(五)项划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划定进行处分。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见告其上级主管部分及纪检监察部分,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进行处分。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划定进行处分。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进行处分。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畲Ψ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划定,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加入工程投标运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爆发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法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凭据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分。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爆发质量宁静事故的,应当依法凭据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关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追溯期限,应当凭据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划定,从保存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盘算;条约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条约的,自条约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盘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分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步伐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可结合外地实际,依据本步伐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步伐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步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步伐(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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