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划定》(以下简称《划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划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关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情况,建设忠诚洁净继续的高素质执政主干步队,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分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事情,掩护干部做事创业积极性。要增强催促检查,对贯彻落实《划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执行《划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划定》全文如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划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会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洁净继续的高素质专业化干步队伍,完善从严治理干步队伍制度体系,凭据《中国共产党组织事情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等党内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执法,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继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情况。
第三条 本划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治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中担当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当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告退、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划定,流通干部属的渠道。
本划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解。
第五条 不适宜担当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当现职,应当实时予以调解: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保存明显差别的;
(二)理想信念摆荡,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要害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继续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危害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理不力的;
(四)政绩观保存偏差,不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长思想,不可准确掌握新生长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在构建新生长花样、推动高质量生长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专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看法冷淡,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规模内的事项搪塞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事情推拖绕躲、贻误事业生长的;
(八)领导能力缺乏,不可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革新、重点事情推进不力,所卖力的事情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泛起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失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情况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结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划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品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保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凭据有关划定需要组织调解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当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事情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当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分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履行组织调解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分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按期剖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步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体现,对保存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实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当现职的实时启动调解程序。
第七条 调解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一般凭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分综合剖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当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应、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事情工具、效劳工具等相关人员的意见。须要时可以与干部自己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分凭据调考核实和剖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提出调解建议。调解建议包括调解原因、调解方法、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集会集体研究,作出调解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治理的,主管方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分卖力同志与调解工具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事情。
(五)凭据有关划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治理调解干部人为、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凭据有关执规律则、章程和划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干部自己对调整决定不平的,可以凭据有关划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绝止调解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应当凭据其一贯体现和事情需要,区分差别情形,接纳平职调解、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法予以调解,切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治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可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体贴敬服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解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规模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分和机构体例部分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 对被调解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事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治理事情。凭据事情需要,对认真罗致教训、积极努力事情,德才体现和事情实绩突出且经考察切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对不适宜担当现职干部的调解原因、安排方法和后续治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分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分应当自觉担负具体事情责任,坚持原则、敢于卖力,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治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事情,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离开来”要求,正确掌握政策界限,掩护干部做事创业、革新立异的积极性,宽容革新探索、先行先试等事情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解或者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攻击抨击。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情况和舆论气氛,增强催促检查,把本划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卖力任,或者违反有关事情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分主要卖力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分可以凭据本划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划定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