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k8国际

行业信息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时间:2020/12/14

360截图20201210114405839.jpg

为增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生长,维护工程总承包条约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历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治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条约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执法、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由条约协议书、通用条约条件和专用条约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条约协议书
《示范文本》条约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条约工期、质量标准、签约条约价与条约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约文件组成、允许、订立时间、订立所在、条约生效和条约份数,集中约定了条约当事人基本的条约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约条件
通用条约条件是条约当事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执规律则的划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条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约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划分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治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质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换与调解,第14条 条约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条约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包管,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执规律则对工程总承包运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治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条约条件
专用条约条件是条约当事人凭据差别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条约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约条件。在编写专用条约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约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约条件的编号一致 ;
2.在专用条约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条约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约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 ;如无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3.关于在专用条约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条约条件中的条款,条约当事人凭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条约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运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条约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条约,并凭据执规律则和条约约定担负相应的执法责任及条约权利义务。

(检察详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