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必将对各行各业爆发重要影响。现从《民法典》对建筑业企业的重要影响及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的角度进行探讨。
建筑施工运动
必须有利于掩护情况
《民法典》第九条划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运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掩护生态情况。”这是《民法典》划定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划定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中,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配合组成了民事运动的基来源则。《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意味着建筑业企业的选址、设计、施工、维修和拆除等运动要注意节约资源、掩护情况,充分考虑建筑设计与自然的协调、场址计划的可连续、资源利用的可循环、室内外情况质量达标等因素,把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与节约资源、掩护情况配相助为设计、施工的考量因素,实现建筑施工与资源、情况的和谐统一。
依法发包、承包、分包
是必须坚守的治理底线
《民法典》重申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相关划定,包括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条约,也可以划分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条约。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事情结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担负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划分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些划定与原条约法的相关划定基本一致,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坚守的治理底线。
施工企业必须确保
施工工程质量及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划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及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九十三条划定:“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无效,可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及格的,可以参照条约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赔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缺乏格的,凭据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及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担负修复用度;(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缺乏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条约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赔偿。”
从以上划定可知,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纵然施工条约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及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及格,执法仍会掩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因此,确保工程质量及格,这是施工企业的第一要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划定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资质不切合划定、中标无效和无计划许可手续等施工条约无效的情形。施工条约无效会对施工企业的权利义务爆发重大影响,施工企业应当注意对所签订施工条约的执法审查,确保施工条约正当有效。
工程施工要包管
相邻建筑物及人群不受影响
《民法典》强调了对相邻权的掩护,对提供施工便当、不得故障通风范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宁静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民法典》还对建筑施工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划定。例如,第二百九十五条划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装置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宁静。”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划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毁、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负连带责任,可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保存质量缺陷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划定:“在公共场合或者门路上挖掘、修缮装置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可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记和接纳宁静步伐的,应当担负侵权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应尽快熟悉《民法典》中关于施工侵权行为的相关划定,提高施工宁静治理水平,依法妥善处理施工侵权纠纷。
解除施工条约要维护
依法守约方的正当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划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条约。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质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切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条约。条约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及格的,发包人应当凭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乏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划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划定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缺乏格并拒绝修复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条约的情形。解除施工条约对发承包双方都会爆发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做到慎重稳妥、依法依约,不然违约解除一方将担负重大倒运结果。鉴于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执法划定和条约约定,制止泛起类似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