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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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章程)
来源:工会 时间:2022/05/10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章程,于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

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

1 修订情况

2 章程全文

3 基础知识

      修订情况

1988年10月28日,中国工会第11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正通过。共8章36条。主要内容有: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以人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认可工会章程,都可加入工会为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担负相应的义务。实行民户集中制。工会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和下层组织。工会要凭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干步队伍。经费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工会的收入、行政方面拔交的经费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31处。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2018年10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

章程全文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基础运动准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来源则,坚持革新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生长门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础指导目标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发动全国职工自力重生、艰苦创业,坚持和生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中国梦而斗争。

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担负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牢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竭诚效劳职工群众。

中国工会凭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和“四个全面”战略结构,贯彻立异、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生长理念,掌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中国梦而斗争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动和组织职工积极加入建设和革新,努力增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入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加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治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不绝提高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术素质,推进工业工人步队建设革新,建设有理想、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步队,不绝生长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效劳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事情目标,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增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执法,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加入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进经济高质量生长和社会的恒久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孝敬。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事情,依法发挥民主加入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凭据增进企事业生长、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治理权力,组织职工加入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包管职工的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进企业、事业的生长。

中国工会实行工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革新立异精神增强自身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效劳职工的事情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效劳职工的功效,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坚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事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事情重点放到下层,着力扩大笼罩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效劳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增强步队建设、提升包管水平,坚持效劳职工群众的事情生命线,全心全意为下层、为职工效劳,构建智慧工会,增强下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越发充满活力、越发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效劳型、立异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公益性、效劳性,坚持为革新开放和生长社会生产力效劳,为职工群众效劳,为推进工运事业效劳。

中国工会努力牢固和生长工农联盟,坚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增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外洋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进祖国的统一、昌盛和茂盛。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增强相助、增进友谊的目标,在独立、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预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生长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加入“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配合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宁静、生长、相助、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配合努力。

中国工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增强党的建设,增强政治意识、阵势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门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人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水平,认可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自己自愿申请,经工会下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事情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免职不称职的工会事情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事情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应。

(四)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相助包管、生活救助、执法效劳、就业效劳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种种奖励。

(六)在工会集会和工会媒体上,加入关于工会事情和职工体贴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执法、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加入民主治理,努力完成生产和事情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执法,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古板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品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挥阶级友爱,搞好相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加入工会运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事情)关系变换,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嵩蓖嘶嵊勺约合蚬せ嵝∽樘岢�,由工会下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加入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纠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法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嵩被峒�,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下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存会籍。保存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体贴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应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听从组织,少数听从大都,下级组织听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爆发。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爆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爆发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卖力并报告事情,接受会员监督�;嵩贝蠡岷突嵩贝泶蠡嵊腥ǔ坊换蛘呙庵捌渌【俚拇砗凸せ嵛被嶙槌扇嗽�。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卖力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凭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增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效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息争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实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事情。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爆发,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直接接纳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步伐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接纳差额选举步伐进行预选,爆发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工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下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凭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工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治理体制实行笔直治理的工业,其工业工会实行工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工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工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工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外地地方工会组织和工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工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工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须要时,可以召集代表集会,讨论和决定需要实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集会代表的名额和爆发步伐,由召集代表集会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工业工会、各级地方工业工会、乡镇工会和都会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卖力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资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爆发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治理经费的全国工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卖力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情况,监督财经纲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卖力并报告事情;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卖力并报告事情。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治理经费的工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爆发,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事情。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执法效劳机构,为�;ぶ肮ず凸せ嶙橹恼比ㄒ嫣峁┬Ю�。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或者取消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下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取消,该工会组织相应取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取消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取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事情部分。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集会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步伐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卖力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事情。

执行委员会全体集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集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集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集会,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集会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集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事情。

第二十一条 工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凭据需要确定。

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爆发。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集会,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集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事情报告;选举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治理经费的工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集会报告事情。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外地区的工会事情,按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事情。

凭据事情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

县和都会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集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集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凭据外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下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下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缺乏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下层工会事情。工会下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缺乏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事情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下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下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下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下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下层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下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三)选举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免职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事情的重大问题。

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集会,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下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爆发;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爆发,也可以由工会下层委员会选举爆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下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下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下层工会的日常事情。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执法划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果真和其他形式,加入本单位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事情机构,卖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情,检查、催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加入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资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条约,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条约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术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运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事情)者的评选、表扬、培养和治理效劳事情。

(五)增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布道育,重视人文眷注和心理疏导,勉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治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运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妥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协助和催促行政方面做好人为、宁静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包管等方面的事情,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妥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加入生产宁静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察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残害、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生长工会积极分子步队。做好会员的生长、接收、教育和会籍治理事情。增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治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事情,积极了解和体贴职工的思想、事情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智慧才智,创立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下层委员会凭据事情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任期和工会下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下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凭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凭据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运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凭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事情,受到职工信赖的干步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执法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事情本事。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目标政策,遵守国家执法、规则,在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立异。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事情,敢于继续,廉洁奉公,顾全阵势,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视察研究,如实反应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效劳,依法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情感,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凭据有关划定治理工会干部,重视发明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下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事情。因事情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妥工会干部院校和种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体贴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催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事情,坚决同攻击抨击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包管金,包管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下层工会选派、聘用事情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人为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准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效劳和开展工会运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偏向,增强预算治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务等有关部分相助,依照划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务担负的工会经费拨缴事情。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人为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准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增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治理,�;すせ嶙什皇芩鸷�,增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凭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分级卖力、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治理和使用步伐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凭据划定体例和审批预算、决算,按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挑唆;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取消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峄盏闹谱鞅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划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所在、运动场合、集会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记,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基础知识

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历程中爆发和生长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对抗资同族压迫和聚敛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华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华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凭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爆发了工会。

工会最早爆发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正当职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建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工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差别而分属于差别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疏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倒运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生长,按工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工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加入同一工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同族利用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大都工会都能以种种方法,差别水平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相互资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歇工等形式同资同族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事情、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须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爆发是同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门路,在庞大的斗争情况中,积累了富厚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体现在:⑴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⑵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牢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⑶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运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种种斗争形式恒久配合与效劳于武装斗争。⑷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看待民族资产阶级,牢固和生长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⑸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要、路线而积极斗争。⑹工会在革命凭据地的实践运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事情提供了名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剖析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来源则,坚持革新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基础指导目标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发动全国职工自力重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茂盛、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斗争”。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划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要、斗争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前提下,严格划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要、事情目标、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凭据实际情况的变革而进行修改,以使之越发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今后,又有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凭据中国经济体制革新和政治体质革新的生长要求,为包管工会组织适应革新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凭据1992年新公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凭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生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事情的要求。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划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基础的运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执法相抵触。”这一划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运动必须以宪法为基础的运动准则,遵守执法,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运动宗旨和规模,工会的执法职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运动包管等重大问题的执规律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运动方法等做出详细的划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基础的运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增补,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来源则和制度的完善和生长。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执法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执规律范的体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执法、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执法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不然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保存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泛起矛盾,谁听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差别,运用的规模及强制力也有所差别。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法,宪法性执法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执法、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可违反宪法的精神和划定,不然无效。执法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规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执法要听从宪法,一般法要听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听从宪法和执法,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划定、准则,更要切合执法、规则的划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不然无效,国家也不予�;�。

《工会法》划定工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运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运动。如果工会章程的划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执法划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执法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执法,必须听从宪法和工会法的划定,不然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划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如果工会章程自己就与宪法和执法的划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运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划定,工会事情就会走人歧途,工会运动也就得不到执法包管。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运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划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事情,并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华有效地包管工会独立自主开展事情的正确政治偏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增进革新开放,使工会事情更具正当性,更有执法依据和包管。也只有如此,国家才�;すせ岬恼比ㄒ娌皇芮址�,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凭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⒈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

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⑵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目标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基础指导目标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基础指导目标,以江泽民同志为焦点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越发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基础指导目标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职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标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越创造确的认识。

⑶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划定了维护、建设、加入、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划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实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结果和划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

⑷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事情,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历程中,发挥民主加入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事情,依法发挥民主加入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划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事情并对政府事情进行民主加入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加入、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

⑸将“港澳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应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

⒉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事情)关系变换,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凭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革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治理的划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大都人终身事情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革,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划定。普遍实行劳动条约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牢固稳定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事情单位,并且是在差别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划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⑵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并且国家已公布了《失业包管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包管金或最低生活包管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革。

⒊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集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集会”;凭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集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划定,增加一条划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集会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集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⑵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工业工会代表大会和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集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业工会的事情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工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凭据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集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工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⒋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

⑴凭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划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种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下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会员缺乏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下层工会事情”改为“种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下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缺乏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下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下层工会事情。”凭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增加一项划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事情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⑵凭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划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下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划定作为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⑶凭据《工会法》第二十六、第三十八条等项划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八条)关于工会下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第六条“监督有关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包管、劳动�;な虑�,办妥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改为“监督有关执法、规则的贯彻执行。协助和催促行政方面做好人为、劳动宁静卫生和社会包管等方面的事情,办妥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加入劳动宁静卫生事故的视察处理。

⒌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⒍第七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六条(现第三十七条)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步伐,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卖力’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步伐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⒎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增补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

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本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应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执法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要求。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紧紧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事情的基础指导意义,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长对工会职能的要求,从而为中国工会团结发动宽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开立异世纪新阶段工会事情新局面指明了偏向。

⒈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事情的基础指导意义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名贵经验,建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沦的继续和生长,反应了今世世界和中国的生长变革对党和国家事情的新要求,是增强和革新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生长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恒久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度评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职位和重要作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恒久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孝敬。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就是工会的基本指导思想。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工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事情全局,具体来说:⑴要凭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工会真正成为宽大职工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⑵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会的各项事情中去;⑶要凭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行工会自身的革新和建设。

⒉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高度

1988年工会十一大以来,《中国工会章程》划定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加入、教育四项主要社会职能,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目标有较大的进步,恢复和相对突出了维护职能,但照旧把四项基本职能放在同时并存、难分主次的位置上。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章程的修改吸取了《工会法》的这一基本划定,这就解决了恒久困扰工会的“四项职能孰主孰从”的问题。在一事物的职能中,必有一项是其实质的,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职能,而其他职能都是此一基本职能派生和延伸的,围绕此一基本职能保存和生长的。工会保存和生长的理由是什么?工会的实质的、基本的职能和责任是什么?只能是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正是这一职能高于并统率其他职能,这是有关工会职能问题的基础解决,为宽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

⒊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础指导目标,特别重视下层工会的建设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础指导目标。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针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革,针对社会上泛起的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基础指导目标的怀疑、摆荡以至攻击和否定,以、江泽民同志为焦点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和贯彻落拭魅这一指导目标。此次修改工会章程,加入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基础指导目标的贯彻落实"的内容,标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工人阶级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以及党对工会事情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基础指导目标的要害环节,就是要大力增强下层工会建设。凭据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划定,此次工会章程的修改,对第五章“下层组织"中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了重大修改,放宽了建立下层工会的人数限制(使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建会)和形式(使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可以联合建会),为加速工会组建速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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