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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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则
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来源:工会 时间:2022/0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下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下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引发下层工会活力,发挥下层工会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下层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会员缺乏100人的下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下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下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下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下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嵩贝泶蠡崛纹诮炻�,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凌驾半年�;嵩贝泶蠡崦磕曛辽僬倏淮�,经下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规则范,坚持果真公正,切实包管会员的知情权、加入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七条 下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唤煅【佟⒉寡 ⒚庵跋虏愎せ嵛被嶙槌扇嗽钡�,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治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凌驾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事情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集会准备事情由下层工会委员会卖力,新建立下层工会的由工会准备组卖力。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凭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事情委员会(小组),卖力治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下层工会委员会的事情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下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事情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下层工会开展事情、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下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下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免职其所选举的代表、下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决定下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爆发,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生产、事情中起主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事情,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效劳;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嵩贝碛裳【俚ノ换嵩贝蠡嵫【俦�。规模较大、治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

第十六条 选举单位凭据下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加入的大会,接纳无记名投票方法差额选举爆发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中选。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下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准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切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派,进行补选,也可以在切合划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动执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执规律则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事情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加入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下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事情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下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事情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下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坚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效劳,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事情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发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凭据会员代表大集会程,组织会员代表加入大会各项运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凭据下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事情。

第二十二条 下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集会征求意见,也可凭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集会。

第二十三条 下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事情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在法定事情时间内依法加入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运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酬金,不得降低其人为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事情岗位跨选举单位变换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事情)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恒久病事假、内退、外派凌驾一年,不可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卖力,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职: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免职会员代表�;嵩被蚧嵩贝砹岢雒庵暗�,选举单位工会应实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免职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泛起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实时补选。缺额凌驾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凭据第十六条划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下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召开前,下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准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步伐等。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爆发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事情密切相关的提案,经下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准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集会程。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事情日将集会日期、议程和提交集会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集会召开前,可举行预备集会,听取集会准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步伐,通过大集会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中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集会,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卖力人或代表列席集会�?梢匝牖竦萌儆坪舻娜嗽薄⒁痪鞒鐾怀鲂⒕吹娜嗽弊魑匮砑尤爰�。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集会,可以加入分组讨论,不担负具体事情,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下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事情,依照《工会下层组织选举事情条例》划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下层工会开展事情、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实时果真,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O虏愎せ嶂飨⒏敝飨馄啦椒ビτ苫嵩贝泶蠡岜砭鐾ü�,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条 下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职: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免职的情形。

下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 (三) (四)项情形的,可以免职。

第四十一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免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免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可再担当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免职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事情所在疏散、事情时间纷歧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下层工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集会、网络视频集会等方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划准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划分召开,不得相互取代。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划分设置会标、划分设定集会议程、划分行使职权、划分作出决议、划分建立档案。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实时向会员果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会员代表的特别划定外,召开会员大会依照本条例相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卖力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划定与本条例纷歧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4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下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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